沃尔纳酒店的住宿和服务规定

Настоящие Правила проживания и обслуживания в Гостинице «Волна» (далее – Гостиница) разработаны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Законом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потребителей», на основе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я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Ф от 18.11.2020 N 1853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Правил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ия гостиничных услуг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далее –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и регулирует отношения в области поселения и проживания в ООО «Гостиница Волна».
1. 入住条款
1. 入住条款
1.1.沃尔纳酒店为客人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住宿期间应由行政部批准,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办理。入住酒店的期限不能超过30天。
1.2.酒店地址:下诺夫哥罗德市列宁大道98
1.3.酒店营业时间是昼夜的。
1.4.酒店入住时间为14:00。退房时间 - 12.00。客人在指定时间入住视供应情况而定。
1.5.酒店入住按总顺序进行。不按顺序入住情况由本规则而规定。
1.6.入住时,客人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并支付整个入住期间的 100% 费用。

1.7.为实施登记所需的证明来宾身份文件是:
1.7.1. 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
1.7.2. 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苏联公民的护照(直到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更换为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
1.7.3.14 岁以下的人出示出生证明 ;
1.7.4. 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人出示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身份的护照 ;
1.7.5.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承认的外国公民护照或作为证明外国公民身份的其他证件;
1.7.6. 由外国签发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承认为证明无国籍人身份的文件;
1.7.7. 无国籍人的临时居住证;
1.7.8. 无国籍人的居留证。
1.8.未成年人只能与父母或代替他们的人(监护人等)一起入住酒店。
1.9.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按规定程序缴纳登记费。
1.10.登记入住时,接待服务部管理员向客人发放带客房磁卡钥匙的客人卡、小票以及客人抵达时支付住宿费的报销凭证,并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要求进行公民登记。入住登记时,客人承诺熟悉本规则、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所提供服务的其他信息。入住登记时,客人承诺签署包含入住酒店基本条件的协议。本沃尔纳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的住宿服务规则依照《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 2020 年11 月 18 日颁布《关于批准在俄罗斯联邦提供酒店服务的规则》的1853号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制定,并规范了沃尔纳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入住住宿关系。
2. 不按顺序入住酒店条款
2.1。酒店的不按顺序入住情况视客房供应情况而定,适用于以下类别的客人:
2.1.1.俄罗斯联邦英雄和苏联英雄,全等级光荣勋章获得者;
2.1.2.伟大卫国战争的参战人员;
2.1.3.第一、二、三类残疾人及其陪同人员。
3. 预订条款
3.1.预订指由客人在支付住宿费用(保证预订)或不支付住宿费用(非保证预订)的情况下至少提前一天初步预订房间并注明抵达日期和时间。由酒店旅游伙伴、企业合作伙伴标有抵达日期和时间的客房预订,也被视为保证预订。
3.2.客人以邮寄、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发送预订申请以及以直接联系酒店的接待服务部进行房间预订。
电话:+7 831-295-19-00
传真:+7 831-295-14-14
e-mail: ​welcome@volnahotel.ru
3.1.预订申请必须包含:客人的全名/姓名;客人人数的信息;每位客人的房间数量和类型的信息;每位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到达和离开的日期和时间;付款人的信息;付款方式的信息;客人联系人的信息;客人的签名。客人未指明任何本条列出任何一项的话,酒店有权不接受其申请。
3.2.如有必要提供额外服务,申请还必须包含提供服务的日期和时间、客人人数等信息。
3.3.申请必须在提供服务前至少 3(三)天提交。酒店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接受在服务开始前 2(两)小时发送的申请。
3.4.仅当酒店拥有在申请书中注明的期限、类型和数量的空房(未预订和未使用中的房间)或当酒店能提供客人所需要的服务(客人申请额外服务时),才能接受并执行该申请(即能预订客房或服务) 。
3.5.酒店在收到申请后 24(二十四)小时内将确认预订,此后申请的执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酒店使用于发送申请同样的渠道来确认预定。
3.6.客人收到预订确认后,预订才被视为有效, 即酒店有义务提供服务。
3.7.仅当客人不迟于其在被酒店确认的申请中指定的入住时间前 24(二十四)小时提交相关书面文件时,酒店才可以更改、取消(全部或部分)预订或更改申请中的住宿时间、客人人数、房间数量和类型)。
3.8.在保证的预订时,客人预付整个住宿期间费用的 100% 或预付第一天住宿费用的 100% ,并客人入住时支付剩余的住宿费用。
3.9.如客人在预付第一天住宿费用的 100%情况下未在制定的入住日期使用住宿服务,并且未在预计入住日期的前一天取消预订,则第一天住宿费用预付款不可退还。如酒店未收到客人确认此预订有关信息,则此预订状态将改变为“非保证”,随后将被取消。
3.10.如客人在预付整个住宿期间保证预订费用的 100%情况下未在制定的入住日期使用住宿服务,并且未在预计入住日期的前一天取消预订,则第一天住宿费用预付款不可退还。在收到客人预订拒绝书之前,此预订不予以取消。当酒店未在预付期限内收到客人的预订和住宿服务拒绝书,则不予退还客人未使用的住宿服务费(按每天算)。
3.11.如客人在非保证(无预付款)预订时未明确抵达时间,则预订将于抵达当日的 17:00当地时间被取消。如果客人未在上述指定时间之前到达,酒店有权将预订的酒店客房(预订的酒店服务)自行出售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单位。
3.12.如客人取消/更改了有关提供额外服务的申请,即拒绝接受其项下的额外服务并履行本协议、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及如客人在非由酒店过错情况下未使用申请中指定的额外服务,客人承诺对酒店法外赔偿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如下:
接送服务(从火车站到酒店/从酒店到火车站,从机场到酒店/从酒店到机场),带司机的汽车租赁,洗衣和干洗服务,台球——如取消/更改申请的时间少于1个工作日,则赔偿金额为相关服务价格的50%;
客人未取消申请且未使用服务——如取消/更改申请的时间少于1个工作日,则赔偿金额为相关服务价格的100%;
游览服务——如取消/更改申请的时间少于2个工作日,则赔偿金额为相关服务价格的50%;
俄罗斯单次入境旅游签证办理服务——如在办理手续启动后取消该服务,则退还 2240 卢布;
酒店启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后,客人取消入住申请,则客人应退还 2240 卢布;
3.11 酒店实行面值为5%、10%、15%、20%的累积优惠卡制度,卡者有权根据优惠卡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享受优惠。
3.12 在没有累积优惠卡的情况下,销售和服务办公室管理员经销售和服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给予九五折优惠,经商务经理、副商务经理或销售主管批准后可给予九折、八五折优惠;销售和服务办公室管理员只通过沃尔纳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给予八折优惠。
3.13 在实际入住时,客人确认已阅读此规则、消防安全规则和有关所提供服务的其他信息,并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任何处理、允许使用其形象进行影像拍摄。
3.14 约定的入住期限届满后,客人必须搬离房间(床位)。希望延长在酒店逗留时间的客人应不迟于在逗留结束前 12 小时通知酒店管理员。没有空闲房间(床位)时,酒店有权不予延长住宿期限。
3.15 如果客人暂时离开酒店,但未通知管理人员且未提前支付离开时间的费用,则客人将失去住宿权并有义务搬离房间。
3.20. 如酒店有空位,客人有权入住任何类型的房间,但需全额支付房间费用。客人全额付款双人间时可以应要求与另一个客人合住。
3.21. 按客人要求,酒店可以根据本规则/收费表中规定的条件在标准套房的沙发床上安排附加床位 。
3.22. 如果预订申请随后发生变化,在入住人数超过 10 人时,客人最迟在入住前三天向酒店提供信息,在入住人数少于 10 人时,客人最迟在入住前一天向酒店提供信息。
4. 酒店提供服务的付款规定
4.1.酒店根据其现行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房间(床位)的价格是依法形成的,并包括增值税。
4.2.酒店提供的住宿和服务费用以俄罗斯卢布现金或银行转帐以及MIR、VISA、Master Card、American Express、JCB、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信用卡支付。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外币支付到酒店的货币账户。
4.3.住宿费从当日12:00当地时间起按既定的退房时间收取。
4.4.服务是在 100% 预付款基础上提供的,即客人有义务在服务开始之前支付服务费用。客人未付款的情况下,酒店有权不向客人提供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此时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4.5.委托方与客人之间的最终结算在退房/结束提供服务时进行。
4.6.支付酒店服务的义务从以下时刻起被视为已完成:
4.7.将资金记入酒店的活期账户;酒店收银台收入的现金进款,从银行卡中扣除资金;执行预授权操作(即冻结客人账户上的资金)。
4.8.如果在客人搬离房间后发现他没有支付任何服务费用,酒店有权使用他的信用卡详细信息来收取缺短的款项,即客人无需出具任何额外的文件即可授予此类权利。
4.9.酒店最短收费的住宿期间为 1 天。
4.10.预订房间服务是免费的。
4.11.提前(保证和非保证)预订时:

4.11.1.退房时间始终为 12:00,此时酒店收取客房一日费用的 100% ,以保证客人无论在指定时间内何时抵达,都可在次日 14:00 至 12:00 之间入住客房。
4.11.2.如客人提前预订房间并需要在 00:00 至 05:59 入住,则应支付所选类型房间住宿费的 100% (早餐包含在房价中),预订应前一天完成。提早入住(06:00至12:00)时,客人需在入住当天额外支付房费的50%(包括入住当天的早餐,根据餐厅营业时间而定)。
4.11.3.如果酒店有空房间,客人可从09:00 至 12:00 免费办理入住(入住当天的早餐不包含在房价内)。
4.12.客人在没有提前预订的情况下入住时:
4.12.1.14:00 至 23:59 入住时, 次天 12:00应退房,按一天收费。
4.12.2.客人在没有提前预订的情况下入住时,酒店在入住保证时间之前(00.00 至 12.00 )收客人提前入住费用,即房费的 50%,此后按退房时间收费。
4.12.3.如需延长在酒店的入住时间,客人可在退房时间前2小时联系接待服务部。如果酒店有空位,则可以按照客人申请时的有效价格延长入住期限。
4.12.4.从当天的 12:00 延长时间至 23:00 时,将按每天房费的 50% 收取费用。
4.12.5.从 23:00 起延长时间时,住宿被视为延长一天,将按现行费率收取额外住宿一晚的费用。
4.12.6.为客人提供额外服务时,将收取额外收费。
4.13.儿童在酒店的食宿:
4.13.1.酒店免费塌下不需要附加床位的三岁以下的儿童(含早餐)。
4.13.2.需要附加床位的12 岁以上儿童或第三个成人仅可入住“标准套房”或“商务套房”房间类型。加床的住宿费用为: 3 至 12 岁的儿童——每天 600 卢布;成人和 12 岁以上的儿童——每人每天 1200 卢布。自助早餐的费用按以下金额额外支付:3 至 12 岁的儿童 ——360 卢布,成人和 12 岁以上的儿童——580 卢布。
4.14. 酒店免费为客人提供以下服务:
• 叫救护车以及其他特殊服务;
• 使用急救箱;
• 将以客人名义收到的信件送到房间;
• 特定时间的叫醒服务;
• 提供开水、针、线、一套餐具;
• 行李服务(全天候);
• 停车场(全天候);
• 健身房(从07.00 到23.00);
• 人行李在行李室存放;
• 前台处使用个人保险箱;
• 出租车呼叫(全天候);
• 旅游信息(全天候);
• 在专门指定的房间使用熨烫设备(免费,工作时间:全天候);
• 无线互联网;
• 擦鞋机(全天24 小时);
4.15.酒店提供以下额外服务,其费用不包含在房费内:
• 接送服务(火车站——酒店/酒店——火车站,机场——酒店/酒店——机场);
• 租一辆带司机的汽车;
• 文件复印(全天候);
• 客房内电话通讯(市内通讯,或在使用话卡时——长途、国际电话);
• 发送和接收传真(全天候);
• 商务中心服务:使用个人电脑、上网、打印扫描文件(全天候);
• 接收电子邮件(全天候);
• 美容院服务(每天 09:00 至 21:00);
• 洗衣服务(工作时间从07:00 到19:00,订单处理在12 小时内进行;快速洗衣干洗服务在3 小时内进行);
• 签证协助;
• 台球(09:00至22:00)。
4.16.退房时,客人为所接受的服务(包括附加服务)进行最终结算,并将房间钥匙还给管理员。
4.17.根据本规则,酒店保证客人有权使用酒店提供的服务,而酒店不承担提供客人向第三方承诺服务的义务。
5. 客人的责任
5.1.客人承诺遵守酒店规则的条款并已熟悉其内容。
5.2.客人应爱护酒店的财产和设备,遵守卫生标准和公共秩序。
5.3.如因客人错过酒店财产发生损失或损坏,客人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赔偿损失。损失程度按总经理批准的价目表评估。
5.4.客人应保持清洁遵守秩序。
5.5.客人应保持肃静;如果客人破坏他人安宁,酒店保留联系执法机构追究肇事者行政责任的权利。 (根据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第 2.1 条:22:00 至 07:00(周一至周五)和 23:00 至 10:00(周六、周日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非工作假期)侵扰公民安宁者将受到警告或受500 至 2000 卢布行政罚款处罚)。
5.6.客人应熟悉并严格遵守客房宾客信息文件夹中的消防安全制度。
5.7.客人应离开房间时关闭水龙头、窗户、电灯和其他电器。
5.8.客人应在支付的住宿期间结束后搬离房间。
6. 酒店职责
6.1.确保酒店以申明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6.2.提供有关酒店所提供的服务、付款方式和规定的完整信息,将信息放在房间的“客人文件夹”和酒店的“接待服务部”中。
6.3.应客人的第一次要求,提供位于酒店“接待服务部”的“意见簿”。
6.4.立即理睬客人的要求和投诉。
7. 酒店里不允许
7.1.在客人不离开房间时让未经授权的人留在客人房间内,或者将房间钥匙和宾客卡交给未经授权的人。
7.2.在客房安置动物和鸟类。
7.3.在房间内贮存大件物品(大于50x50的箱子、盒子必须存放在酒店的行李房,以保证房间清洁的方便,以及客人的人身安全)、易爆、有毒物品、武器。武器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必须存放在接待服务部的保险箱内。
7.4.使用加热设备(安装在房间内的设备除外)。
7.5.未经酒店管理部门同意,将家具、床上用品和卫浴用品从房间内移走,重新布置和移动家具。
7.6.将垃圾和瓶子扔出酒店的窗户。
7.7.在指定吸烟区外吸烟。 (根据 《关于保护公民健康免受二手烟草烟雾的影响和烟草消费的后果》2013 年 2 月 23 日第 15-FZ 号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自2014年 6 月 1 日起,酒店各处均禁止吸烟, 。)
7.8.如果在酒店范围内(指定吸烟区外)发现吸烟的事实,客人将额外支付酒店承担消除吸烟后果和环境烟草烟雾的有害影响的费用。
7.9.客人被告知,沃尔纳酒店对吸烟造成的损害有以下赔偿要求,即消除吸烟后果的费用金额:
• 洗涤窗帘 - 1500 卢布,
• 清洁地毯 - 1000 卢布
• 清洁软垫家具 - 1000 卢布,
• 抛光木质表面和使用特殊防烟剂进行空气处理 - 500 卢布。
7.10.请使用指定的吸烟区。请您联系接待服务部,以获取有关指定吸烟区位置的信息。
7.11.制造噪音破坏其他客人安宁。
7.12.入住酒店的客人禁止公开携带任何类型的民用、服役武器、实战兵器以及特殊设备,包括当值时。
8. 有关住宿条件的附加信息
8.1.为了安全起见,客人必须在接待服务部登记他的访客。如果客人的访客没有身份证件,则客人应与酒店签署免除酒店对客人房间内未登记的访客/没有证件的访客的责任协议。
8.2.如客人违反本规则及逾期支付酒店服务费用,酒店有权拒绝其继续入住酒店,而客人须向酒店报销其实际产生的费用。
8.3.如果客人在入住当天拒绝入住而没有事先预订房间,酒店在客人在入住后一个小时内到达前台并且没有使用房间情况下将退还预订全额。
8.4.如果客人在预定离开当天的 12:00 至 18:00 期间不在房间内,而客人在酒店的住宿期满(如果住宿期间未延期并未按时付款),酒店管理部门有权设立委员会并,以清点缺席客人房间内的财产并腾出房间。酒店行政部将现金、贵金属、贵重文件等物质资产免费存放在接待服务部的保管箱中,其余物品存放在行李房。
8.5.酒店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5 条负责客人的财产完整无损,但金钱、其他货币、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除外。
8.6.只有当客人的物品存放在接待服务部的保管箱中(免费提供)时,酒店才对客人的物品安全负责。
8.7.客人发现其物品丢失、短缺或损坏时,应立即向“接待服务部”(酒店行政)报告。否则,酒店对物品的非安全性不承担责任。
8.8.如果酒店发现遗忘物品并晓得物主的身份,会立即通知物主。酒店将客人遗忘物品保存在酒店 3 个月。贵重物品、大笔资金最多可存放1年。
8.9.客人注意到并且不反对在酒店场所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房间和卫生间除外)。
8.10.在解决冲突情况时,客人和酒店受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2020 年 11 月 18 日 N 1853 号法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酒店服务提供规则》。
8.11.如果旅客出现发烧(37.0或以上)和/或病毒性疾病的症状,旅客承诺在入住酒店房间后24小时内自费进行COVID-19测试。
8.12.客人承诺不使用酒店的额外服务,以及在等待 COVID-19 测试结果时不离开房间。使用该餐厅的服务是通过非接触式交付。
8.13.如果客人的COVID-19检测结果呈阳性,酒店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住宿。在这种情况下,客人承诺立即离开酒店并联系最近的医疗机构寻求帮助。
8.14.为了确保消防和反恐安全,客人有义务通知接待人员他们在客人停车场的车号和他们的手机号码,以便进行沟通。
如果需要移动汽车,接待人员会立即通知客人。如果车辆对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队、紧急服务)造成障碍,可将车辆拖到酒店停车场或其他不妨碍交警通行的停车位后面。
9. 携带宠物的客人的住宿规则 沃尔纳酒店(以下简称 "酒店")对携带宠物的客人有以下规定。
9.1. 一般条款
9.1.1.宠物:重量不超过6公斤的猫或观赏犬(以下简称动物),以及服务犬和导盲犬(以下统称为动物或宠物)可与客人在酒店住宿。观赏品种的狗只有在征得酒店管理层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和客人一起住在酒店房间。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客人只有在出示证明陪同工作犬的客人是联邦行政当局警犬队成员的文件和证明工作犬接受过特殊训练的文件后,才可以与工作犬一起住宿,而与导盲犬一起住宿则要出示证明客人有视力障碍的文件和证明导盲犬接受过特殊训练的文件。
9.1.2.携带宠物入住时,客人必须阅读 "带宠物客人的宾馆规则",并签署一份声明,同意遵守这些规则。
9.1.3.宠物的主人必须在预订房间前通知酒店工作人员他打算带宠物一起住酒店。客人有责任提供有关动物的信息(品种、年龄、大小、体重和其他特殊特征),并了解此时对其住宿是否有任何特殊条件/限制。
9.1.4.带宠物住一个房间:房费 +700(柒佰)卢布。

9.2. 宠物主人对酒店的义务:
9.2.1.客人必须随身携带一个专门的容器(笼子)和一个专门的睡眠地毯。
9.2.2.为给宠物喂食,客人有义务随身携带碗。
9.2.3.客人必须带一个专门的猫砂盆或其他垫子,以满足宠物的自然需求。
9.2.4.客人在遛狗时只需戴上口罩、项圈和牵绳(安全带)。
9.2.5.对于日常清洁和/或房间小修,客人必须确保在服务或工作期间房间内没有宠物,并且必须在前门展示适当的信息标志。在没有标志的情况下,此服务将无法进行。
9.2.6.当把宠物留在房间无人看管时,客人有义务把它放在一个专门的容器(笼子)中并通知酒店的工作人员。酒店对携带宠物入住的客人施加的限制:
- 禁止在酒店大楼、游乐场和草坪附近的体育设施上遛宠物。
- 禁止使用酒店的餐具给宠物喂食和饮水。
- 禁止在房间的淋浴或浴缸里给宠物洗澡,或给宠物使用属于酒店的毛巾、床单或其他床上用品。
- 禁止在房间内梳理、剪(剃和拔)宠物的毛,以及给它剪指甲。
- 禁止在专门的容器(笼)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将宠物留在房间内。
- 禁止带宠物参观公共餐饮点和用于娱乐、运动、儿童游乐区和类似专门公共区域。

9.3. 贵宾的责任:
9.3.1.宠物的主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确保宠物在住宿期间被妥善饲养。
9.3.2.宠物主人应承担与宠物损害和/或破坏酒店财产有关的所有费用。在宠物受损的情况下,客人有义务全额赔偿,支付必要金额的额外款项,以弥补损失。
9.3.3.宠物的主人也应承担与宠物留在酒店期间内有关的所有风险,包括宠物对其他客人和/或酒店工作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后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9.3.4.客人被告知,沃尔纳酒店对宠物造成的损害有以下赔偿要求,金额为消除后果的费用:房间的一般清洁 - 5000(伍仟)卢布。

9.4.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
9.4.1.在携带动物抵达的当天,客人应向前台提供两千(贰仟)卢布的保证金,作为在酒店住宿期间对宠物造成的任何损害的付款保证。
9.4.2.在退房时,客人承诺将酒店房间“交给”接待和服务人员。如果酒店(酒店房间)出现任何损坏,客人服务人员应起草一份财产损坏证明,按照价格表说明财产的价值。
9.4.3.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和服务会将押金全额退还给客人。在以下情况下,酒店保留权利终止与携带宠物入住的客人的协议:
- 违反此规则。
- 出现攻击性的、不适当的、嘈杂的宠物行为。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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